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保障金的发放。
二。事项类别
管理费用。
三。承诺告知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是指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告知申请人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经办部门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按照书面承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四。适用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五、设置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证明、群众评议、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合格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向经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工作。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被授权检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六。处理条件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七。申请材料
(一)必要的材料
1.身份证明。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正确填写身份证号。
2.户籍证明。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和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要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检查,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一份原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按照提示填写信息。
(二)非基本材料
1.工资收入证明。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可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用人单位盖章(签字)的工资收入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这个证明是不需要的,如果申请人家庭有工资收入就要提供,也可以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流水、销售(买卖)合同等。证明不需要,申请人家庭有经营收入的要提供。也可以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3.财产收入证明。1份,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等财产租赁(转租)的合法有效合同(协议),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股息收入证明等。这个证明是不需要的,如果申请人家庭有财产性收入就要提供。也可以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并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4.转移收支证明。一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收入(支出)的实际金额凭证(转账或汇款记录、收据、收据等。)、与赡养(给付)有关的协议、裁定或判决文书等。这个证明是不需要的,申请人家庭有转移收入或者支出的,应该提供。也可以用告知申请人代替证明材料,并签署告知申请人承诺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5.因重疾、残疾、教育等刚性支出的证明。1份,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费用发票(病种见附件)、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大学、大专、高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支付学杂费的证明、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自费的证明等。不包括因残疾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需的康复、护理和辅助设备费用。这个证明是不需要的,如果申请人家庭有相关费用的话应该提供,也可以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不需要提交,但需要如实填写家庭可抵扣刚性支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入户调查时,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6.居住证。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必须提交居住证。
八。处理过程
第一步:申请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或通过开通的互联网申请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请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告知办理证明的相关手续,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一次性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往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逐一进行家庭经济调查。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进行信息核对,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如果尚未实现部门间的网络信息共享,可以通过线下信息核对或实地调查核对的方式进行调查。检查报告,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参考。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应纳入保护范围;如报告与事实不符,应及时维护信息并做好标记。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协助调查家庭经济状况。
第三步:初步试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或者经调查民主评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步:检查并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确认阶段对单独登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合格申请不予确认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发行低溢价
对经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或阶梯金额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