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情形(附具体办理指南)
★青岛公积金部分提取★
偿还收回的外国商业贷款
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以产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
单击此处查看具体信息:
旧住宅区的重建和提取
处理条件
(1)提取对象
经我市批准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旧住宅区改造。
(二)提款时间和金额
城市旧小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从个人实际出资中提取(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
单击此处查看具体信息:
更多关于青岛公积金提取的详细信息,可在【青岛公积金提取和使用】专题中查阅。
关于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的其他信息,请参考专题【青岛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