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准确帮助其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承认的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未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在农村无承包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4050从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全部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两倍。家庭成员是指父母、未婚子女和离异或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每个零就业家庭只能有一人申请办证。
3.长期失业人员:自上次失业登记后已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后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未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2.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赡养(抚养)的人员:直系亲属患严重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人员(重大疾病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如果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和未婚子女。同一赡养人(抚养人)的直系亲属只能有一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单亲家庭成员:未婚、离异或丧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子女者。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未就业的人员。
6.毕业一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毕业后失业一年以上的。
7.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合法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联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
5.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的;
6.用人单位同意招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其他不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符合上述1、2、3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证程序
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信息核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人社局核实,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下列人员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如果是丧偶,提供相关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提供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相关材料。
3.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家庭确认通知书。
4.需要供养(赡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一年内治疗的病历(退休人员不需要提供以上材料)。
5.单亲家庭成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如丧偶,提供相关材料;收养或领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被抚养子女的学校材料。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退伍军人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退伍军人相关材料。
8.毕业一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核查报告。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指定辖区内就近受理单位。
(二)信息核实
居委会(村委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要求的,在社区(行政村)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的,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查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已确认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在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4050名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需核实是否有农村承包地)可申请承诺制,申请人签署《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3)。认证认可部将进行实地考察、信息共享和信息比对。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的真实性。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退出机制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立定期调查、一对一帮扶和跟踪制度,通过电话、访谈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失业动态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局应当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死亡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并移居国外的;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到期或终止的;
(6)本人自愿申请回避;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后,其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其他成员实现了就业创业;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经鉴定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十)其他不再有就业困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其他条款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一致或虚假的,由区人社局立即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立即停止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享受立即收回相关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积极引入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等方式,优化程序、降低要求。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社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附件:
1.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
2.天津市就业困难的识别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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