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育津贴2020最新政策

听音乐识别歌曲2022-08-15  9

桂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为了配合劳动法的实施,更好地保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平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情况及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事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和营养药的药费)由职工自行承担。

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女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报销。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用账户。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由劳动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税,也不支付。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企业拖欠或者拒不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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