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显示器电源线2022-08-15  8

太原生育津贴结算方法+发放标准

(一)生育津贴结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月集中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应领取生育津贴。每月20日前,医保中心通过集中审核发放生育津贴并划转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

1.参保单位结算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办理津贴支付业务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已完成医疗费用审批的生育和计划生育职工审核打印《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及津贴结算明细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后,在指定地点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交回业务部门。

2.支付生育津贴

医保中心业务部门收到参保单位盖章确认的《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及津贴结算表》,打印《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结算表(检查及津贴)》(一式三份)。财政部门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给个人。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确定

1.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计算。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或统筹地区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全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发放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月补贴或失业保险金低于本省或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补足差额。

3.生育津贴的天数。

(1)女雇员有权享受98天的产假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流产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流产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引产7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98天。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生育保险未尽事宜按《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医保中心〔2018〕1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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