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情况下不用经过离婚冷静期
南京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规定: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况。家暴或婚姻不忠的发生,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如果去法院离婚,就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的适用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