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有同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同一种类签注、业务备案单位相同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签注的代理人必须是经认可的备案专员)。
(二)申请人一年内第四次(含第四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的,每次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常住户口不在我市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人,每次必须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程序(以下复印件为A4规格)
(1)必须提交一份附有所需照片的完整申请表。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驻渝部队的在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武警,每次报名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相应意见和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核准备案代理人办理业务签注的,只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即可。
(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T”),每年首次申请的,须提交与港澳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港澳关系人身份证复印件。1年内申请再次赴港澳探亲的,可免交。
2.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S”)的,每次应提交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原件及复印件、年度商务备案回执。申请人为外地户口的,每次须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在香港重新申请逗留签注(“D”),必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许可正本及影印本。
4.赴澳门就读的,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在澳门办理停留签注(“D”)的,需要提交澳门高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5.如欲赴澳门就业,且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到期,继续在澳门申请停留签注(“D”)的,需提交经澳门公安厅出入境事务处批准的申请人姓名的续签清单或澳门人力资源处出具并经签字人签字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业的员工亲属,其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在澳门申请停留签注(“D”)的,需提交澳门公安局出入境事务处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其他签注(“Q”)的,应当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用方法
按照首次申请的渠道,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接受民警的查询。
四。获取许可证的期限和方法
1.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
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申请材料、核实或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书制作完成后1-5日内,申请人应按其申请时选择的获取证书方式,到原受理机关或通过邮政快递领取证书。具体领证方式和时间请以受理回执为准。
3.特殊情况下急需申请赴港澳的,提供相应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急件。
六。费用
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第二次签注40元/件;多次代言100元/件。
七。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12: 00(夏季上午8: 30至12: 00)
下午1: 30-5: 00(夏季下午2: 00-5: 00)
咨询电话:023-966511监督电话:023-639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