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办理遗嘱公证所需材料一览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如果遗嘱人写了遗嘱(草药),也可以提供。遗嘱中指定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归遗嘱人个人所有。配偶遗产未分割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注:
1.立遗嘱人应当头脑清醒,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胁迫或者欺骗。
2.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公证,应提交遗嘱公证书原件,到原公证处办理。
3.立遗嘱人死亡后,立遗嘱人的继承人应持立遗嘱人的公证书、死者的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材料见我行《遗产公证认证指南》)来我处办理继承公证。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到本处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
*本处对遗嘱公证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后,根据公证员的预约时间,再次到指定的办事处办理正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