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有效期:2025年7月9日
穗人社规字[2020]第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20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的“十件民生实事”,以及“‘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在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直接入户”的要求,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0〕10号)。
一、实施内容
国家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大学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即“双一流”建设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可在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入户。即:
(1)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0〕10号)第五条第四项“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毕业院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在职人才。申请引进人才入户时,其社保要求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九条“申办时必须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申办时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龄等其他条件不变,仍执行穗府办规〔2020〕10号文件。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在职人才,即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发〔2020〕10号)第五条第(二)、(三)项的在职人才,其社保要求按照现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范围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学科建设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其中一流大学42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双一流”高校名单如有调整或补充,以国家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二。相关注释
(1)实施对象所指的高校“双一流”建设不包括其下属独立办学的独立学院。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0〕10号)第五条第(四)项“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但毕业院校不是“双一流”建设高校。社保要求仍然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规定“申办时必须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