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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合资、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或分享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
(二)利用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并由使用者支付有关价款。
(3)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房间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注册地址经工商登记,使用者支付定价费用;
(四)将房屋负一层提供给他人使用,使用者支付固定价款;
(五)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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