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规范风险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鄂〔2014〕148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通知》(鄂〔2016〕73号),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短缺和流动性过剩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以下简称“个贷比例”)超过85%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过剩是指个人贷款比例低于85%。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控制、运行保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通过对个人贷款利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供求发展趋势的预测,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调控措施。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低于85%。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已购房职工的支持力度。
1.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剩余资金的存款结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2.充分利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大力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
3.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个人贷款率低于80%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人贷款率超过85%。实行“分级预警、适度调控、刚需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级实施应对措施。
一级回应:个贷比例在85%(含)至90%之间
1.关注资金流向、流向和流动速度,监测住房公积金业务各项指标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信息。
2.启动资金筹集计划,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用企业账户透支、质押贷款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3.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除湖北省内其他城市和长江中游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
4.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内已从同一套住房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暂停申请。
5.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优先满足缴存公积金职工的首套住房需求。
二。二次回应:个贷率在90%(含)到95%之间。在落实一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依据收据、备案合同等发放贷款。
3.控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频率、金额和还款顺序。
三。三级响应:个贷率95%(含)以上。在落实一、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措施。
1.个人贷款率高于100%(含)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基准贷款额的0.8倍。
2.落实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措施,优先保障职工首套购房需求。
3.暂停向公众转让业务。
4.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款政策。
第七条各级风险防控应对措施启动后,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测和分析。当个贷利率降至下一区间并平稳运行时,结合资金供求发展趋势综合判断流动性风险,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直至流动性恢复正常,解除预警响应措施。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资金供求分析判断对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出台应急措施,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达到预警响应指标时,将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公开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和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的具体时间。
第十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