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税。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税。
交易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该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均免交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
转让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补贴优惠-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租赁优惠-免征公租房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