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节假日加班工资算法

廷尉2022-08-14  5

厦门延长假期工资咋算

1月30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因疫情导致工人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处理

01。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入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医疗期;

●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02。对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拘留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其下属单位按其正常出勤发放。

03。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后,继续在家休养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按下列情形处理: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后,需要继续在家休息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医疗期和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情况,员工无病假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员工可以请病假、年假,或者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

●没有医疗机构病假证明,没有假期的员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申请事假。

●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鼓励企业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和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由企业自主确定。

04。企业职工因担心传染疾病不能按时复工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人员流动成本,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弹性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办理病假、事假等手续或者休年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作为正常出勤对待,依法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者不适合复工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和计算工龄;

●企业也可以通过协商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0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区或者经过重点疫区的从业人员暂时不得复工,可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当依法配合。●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企业安排职工延迟工作或者在家隔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06。从业人员属于医疗机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绝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按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07。职工经治疗或隔离后被诊断为无危险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

●劳动者复工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经企业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08。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按时复工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但可要求其提供医院的诊断书、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声明或区域交通限制通知书等材料;

●员工因交通限制等原因长期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或员工从重点疫区返回工作场所,长期留在家中观察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或指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09。职工赴重点疫区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单位的,期间工资由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10。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区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达成共识。不允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员工,特殊员工除外(如医务人员等。)和政府要求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

疫情停产处理

十一。企业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量不裁员或尽量减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1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在达成协议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春节期间延长假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春节期间延长假期的性质认定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其中春节放假3天。因此,延长的三天假期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从事特殊情况下的劳动,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这个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是缩短工作时间形成的休息日。

14。因疫情防控、承担安保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的工资支付

标准工时制:应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未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视为正常出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计入周期内的核定考勤时间,超过周期需支付150%的加班费。非工作时间:无加班费。

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处理

15。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提前复工的,如生产防控用品企业加班或政府要求的其他应急防护措施,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员工不按要求复工,单位有权按旷工处理。

16。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以外的其他原因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不得因员工未提前复工而对其进行处理。

十七。企业因疫情防控、承担安保等任务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但是,企业应该提供条件,保证员工的健康。

18。生产防治用品的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法定节假日外,其他节假日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9。应当支持生产防治用品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企业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企业可通过网上申请(http://zwfw.fujian.gov.cn,福建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生产防治用品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工伤认定

20。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21。企业职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国家公布的疫区工作,感染传染病的,应当按照“因工外出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十二。企业职工在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者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时限

二十三。违法举报投诉纠纷行政调解的时效和处理期限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期间暂停。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无法在《劳动保障监察查询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用工材料或者补正的。,期限将暂时中止,期限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和案件审理时限

●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要求仲裁机构延期审理。

●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原因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25。为防控疫情,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投诉举报、网上申请调解、邮件申请仲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诉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调解,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来看看福建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劳动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工作的通知》

看通知全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劳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春节期间连续投产的相关企业提供稳定的岗位支持

春节期间,对符合条件、为疫情防控提供急需物资支持的生产企业和保障民生的商业配送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优先考虑加班生产。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生产的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的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天数和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地方补贴办法已经确定的,可继续按地方办法执行。

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相关经济部门确定,具体奖补政策和资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贴资金等相关资金中支付。

二。做好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相关案件后,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缴纳,由财政补贴的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

三。对参与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

对与待调查或确诊病例有直接接触的人员,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等。;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可由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到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四。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及相关人员的工资发放事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医学观察等紧急措施期间不计算在医疗期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回福建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量不裁员或尽量减少。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能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因疫情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上述政策执行台账,及时向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登记,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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