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商转公细则

中国马尔代夫2022-08-14  9

武汉公积金商转公注意事项

武汉公积金公司转公注意事项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办理但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的转让。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转贷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房屋产权和贷款债务归转贷款人所有的声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贷款人可申请变更抵押物:

担保物所在的街道或建筑物的名称改变。

(二)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3)抵押物存在重大问题或发生贬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原商业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从商业贷款转为对公贷款。

原商贷房共同购买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因婚姻关系共同购房的除外)。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婚,且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及配偶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商对公贷款应在原商业银行办理。原商业银行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五、公积金中心负责商业对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办理贷款咨询、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审查、合同签订、抵押实施、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

商业贷款必须办理阶段性担保手续。

商业性公共贷款的受理和发放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juke.outofmemory.cn/read/117017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