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接收者
在黄埔区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的3-6岁广州市常住人口中的特殊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受资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的常住人口;
2.就读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3.持有下列文件之一:
(1)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持有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或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优抚证件。
(3)儿童本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儿童福利证明。
(4)子女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特殊资助对象
在黄埔区批准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特别困难的3-6岁广州市常住居民子女及其家庭。受资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的常住人口;
2.就读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用药的儿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疗费用发票);
(2)孩子法定监护人失业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或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由单亲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会、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抚养);
(7)其他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伤害(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凭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儿童有精神、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疾病及症状);
(9)父母一方残疾或一方残疾的,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国家批准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的农村户籍子女;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普通资助对象
在黄埔区批准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周岁广州市常住人口子女及其家庭。补贴覆盖幼儿园儿童人数的10%(教育局批准的规模)。具体助学金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