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2018〕100号),我区自2019年1月起建立学校学生动态监测机制和招生预警发布机制。招生预警信息原则上于上年12月底前和当年3月底前发布。
综合分析当前地区相关学校招生历史人数和实时数据后,发布2022年3月招生预警信息及相关说明:
一、当前招生预警学校信息
目前达到招生红色预警标准(教学区招生人数达到或超过该校招生规模的100%)的学校有:
第一批:温州二中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温州市浦斜小学桂湖校区、温州市南浦小学;
第二批:温州市建设小学大南校区、温州市瓦石小学瓦石校区、温州市城南小学城南校区、温州市百里路小学百里路校区。
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校区)将按照统筹区域招生办法招生,并将根据人数超过的情况实施招生分流。
二。预警学校过度分流的实施规则
预警学校(校区)按照《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相关措施实施分流:
在实施对象上,根据红色预警学校首次公告时间,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实施对象为2019年3月31日后取得房产的教学区学生(2019年3月31日前取得房产的教学区学生,全校学生均接收);第二批红色预警学校由2021年3月31日后购置房产的教学区学生实施(2021年3月31日前购置房产的教学区学生全部由学校录取)。
在实施过程中,将预警实施目标按照相对邻近的原则,分配给周边有空剩余学位的学校。如果在招生当年录取非预警对象后,红色预警学校还有空剩余学位,则按照教学区内房产符合录取条件的顺序录取。(“房产先后符合录取条件”排序方法:先按房产先后符合录取条件的学年排序;同一学年内,该批次符合录取条件的,按该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排序。)
三。新的预警信息将适时发布
如招生信息有增加或调整,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取消或变更的学校(校区),原预警信息继续有效。温馨提示: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警示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买房产和迁户口的依据。
电话:88262815(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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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一)预警学校及时公布。在全区中小学建立招生预警发布机制。原则上,当年预警信息在前一年12月底前、招生当年3月底前发布。如有必要,可以增加出版的数量和频率。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将在后续招生中进行超额分流。
(二)及时发布新的预警信息。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取消或变更的学校,发布的预警信息继续有效。
第二,预警分流的实施机制
(一)确定预警实施对象。符合红色预警学校教学区入学条件,但预警初始启动后取得房产的,列为预警实施对象,超额分流。
(2)超额分流的排序方法。预警对象按照楼盘符合招生文件录取条件的时间排序,在招生计划内按顺序接收。
第三,预警分流豁免机制
(一)预警启动前的学生存量免于分流。在学校红色预警初始发布前和发布后30天(含发布日)的政策执行缓冲期内,对已购买房产的教学区对象免于分流。公告中规定具体缓冲期的,以公告为准。
(二)预警前后使用的房地产均符合同一对象准入豁免分流的要求。同一适龄儿童在首次发布学校红色预警前,拥有符合入学条件的房产。房产在预警后因继承、离婚等原因变更登记信息,但仍符合入学条件,免于分流。
(3)原分拣方式可接受的对象免于分流。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教育体制改革后续招生工作,本机制实施日(2021年3月31日)前购买的房产,不能按本机制排序方式录取,可按原公告排序方式录取,免分流。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