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实施

百尺竿头2022-08-13  13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改稿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佛山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佛山市司法局启动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现在,修改决定和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月7日。

反馈模式:

来信:寄至佛山市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法制科,邮编:528000。

电子邮件:发送到lifake@fssf.gov.cn邮箱。

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本次修订稿主要删除了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行驶证和号牌,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的颜色;

(二)更换同类型电机;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换的。

[删除第三项,第四项成为第三项]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丢失或者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因故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3) 因质量问题退车。

[删除第二项,第三项成为第二项]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在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被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不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醉酒驾车的;

(五)在城市道路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加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

(六)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上搭载一人以上的;

(七)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八)穿越机动车道时不下车;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10)进入高速公路。


详见下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附件1: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比)。文件

附件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说明。文档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juke.outofmemory.cn/read/116779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