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改稿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佛山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佛山市司法局启动了《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现在,修改决定和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月7日。
反馈模式:
来信:寄至佛山市汾江中路211号佛山市司法局法制科,邮编:528000。
电子邮件:发送到lifake@fssf.gov.cn邮箱。
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本次修订稿主要删除了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行驶证和号牌,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的颜色;
(二)更换同类型电机;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换的。
[删除第三项,第四项成为第三项]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丢失或者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因故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3) 因质量问题退车。
[删除第二项,第三项成为第二项]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未在本市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被注销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不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醉酒驾车的;
(五)在城市道路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加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
(六)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上搭载一人以上的;
(七)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八)穿越机动车道时不下车;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10)进入高速公路。
详见下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附件1: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比)。文件
附件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说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