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田德莉娜2022-08-13  3

温州公积金提取指南

温州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照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本文将向您展示温州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流程和手续。

提取条件

浙江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仅限自住);

2)偿还抵押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婚退休(辞职);

6)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满5年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8)员工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发生在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

9)职工辞职、下岗或者单位破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

10)非本市(县)户籍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境)定居;

1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是为住房而储蓄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建房等情况下。,其实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

另外,买房时,如果购房者因资金不足需要按揭贷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也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申请贷款,此时的房贷利率会相对较低。不过此时的贷款条件也比较严格。

按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核准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放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用账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制定。

温州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因无房出租房屋支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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