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后退休的职工。因为他们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个人账户,他们在此工作期间的劳动贡献在退休时无法体现,所以通过计算发放过渡性养老金来体现。2006年,我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考虑到当时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性地提出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核算, 并且过渡性养老金应作为支付账户计发,可携带、可转移,从而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养老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我省以账户为基础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全国统筹的趋势。为了提前与全国统筹衔接,需要尽快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全国统一。
二。关于适用范围
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并从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具体包括三类享有同等缴费权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相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参保人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享有同等缴费权,因此不属于此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三。改进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措施
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系数法计发,不再按同一缴费账户法计发。
在《通知》实施前,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的规定,为享有视同缴费权的被保险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包括两部分。一种是补充1993年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以1993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3年底前,每满一年计入8%的视同缴费年限;第二,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个人缴费额不到本人工资基数的8%。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照视同缴费账户中的储存额除以月数确定。
通知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第一次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根据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缴费年限等6个因素确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根据4个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供款指数由本人1998年6月前的视同供款指数和实际供款指数加权平均确定。
四。视同支付指数的确定方法
(1)对于一般群体,贡献指数的确定方法应视为不变。即原9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群体”:1993年底前已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1993年底前尚未有视同缴费年限但已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员,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方法不变,仍按粤府[2006]96号文件执行。
(二)特殊群体明显改善了认定支付指数的确定方法。一是外省转来的人。1994年1月以后从外省进入我省的参保人,经审核为有缴费权的参保人。此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标,按照调入地所在省份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广东省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两地平均工资的时间点是一样的,都是我以缴费年限为截止的年份。视同缴费期限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二、原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即《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1994年1月)实施后,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军人,以及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职原因包括调动、改制、辞职和经批准辞退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标由原单位(安置地)月平均工资与上市公司月平均工资和全省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省内平均工资的时间是一样的,就是我把缴费年限作为截止日期的那一年。第三,指标有保障。上述两类人员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调入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员,视为有保障缴费指标,即, 缴费指标计算值低于我省首保所在地挂牌标准的,按我省首保所在地挂牌标准确定。
五、完善集团视同支付期审计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及群体的视同缴费期限截止时间有明确规定:一是截止时间的延迟。地方人民政府延迟执行粤府[1993]83号文件的,以1994年1月至地方政府粤府[1993]83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最后一个月为缴费周期。第二,涉及到省际流动。1994年1月以后,从外省进入我省并享有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涉及跨机构流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的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2014年9月底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转岗、改制、辞职、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审核。
六。关于处理的光滑收敛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按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办法计算的部分,分五年每年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30%,第二年(2022年)50%,第三年(2023年)70%,第四年(2024年)7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照职工基本养老金增长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