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3)居住时间证明。
1.“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已注册半年以上(含半年),无需提交居住时间证明。
2.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且符合直接申请的,需提交居住、就业、经商、就读的证明材料(提供近期且仍有效的材料,无近半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审核近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重新核对仍在履行期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可加盖公章或印章或经办人签名,否则无需盖章)。
(3)拥有房产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不受申请居住登记半年的限制申请居住证。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小产权房,或集资房、市场运作房、单位房的相关文件材料,或记载个人信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公租房、拆迁改造协议或危旧房(改造协议)(合同)等单位分房证明,或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办单位可重复使用第一次加工材料复印件)和购(租)合同,或
(4)审核仍在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市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
(5)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一证通证)仍在经营的,审核原件,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不受半年内申请居住登记的限制,办理居住证。
(6)已取得本市中小学学籍并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或已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应提供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审核。
(7)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半年居住登记的限制,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
(9)实际居住半年但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口,可提供承诺实际居住半年的声明直接申领居住证。
(4)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学的证明之一。(符合直接申请的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供)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注明房屋地址、房主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营房、单位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2)房管部门出具的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首次重复使用材料);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买协议。以上任何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房屋地址、所有人、房屋所有权证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集体土地使用证;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施工许可证;⑥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契或土地证;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土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出具的准建证明。);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任何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房屋地址、所有人、房屋所有权证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租房:南宁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公租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
(5)租赁房产: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所有权证:社区、村委会调查后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稳定住所属于借用或投宿亲友等非租赁性质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产权人或所有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给申请人。
合法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复印件或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未到期且有房屋详细地址等。).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尚在履行期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属于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1份)和仍在运作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作为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
3。连续学习证明:
(一)学生在本市小学、中学就读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就读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