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情形
根据,贷款情况及主体如下-
1。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
(五)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
(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封存或冻结;
(七)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八)同意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2。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
(一)有担保人还款记录;
(2)最近24个月有贷款展期(展期)或以资产偿还债务的记录;
(3)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在过去24个月内有连续3期以上未偿还本息或累计6期以上的记录;
(4)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近60个月内累计出现12次以上逾期记录;
(5)在过去60个月内,贷款逾期被起诉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有不良贷款或核销记录;
(七)受托人失信,按规定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名单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个人住房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家庭自住。以下房屋交易不允许贷款:
(一)购买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的;
(二)离婚2年内,存款人与原配偶买卖房屋的;
(三)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家庭住房;
(4)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购房。
个人购房贷款以存贷结合、零还款全还清、贷款担保为原则。
当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