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北京市毕业生引进落户条件?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其中提到了引进条件:
介绍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有权管理人事档案或者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部门规定的本地(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毕业条件:
原则上毕业生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业发展需要,岗位匹配度高。
毕业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毕业生;
(2)京内高校和京外“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3)文化产业中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人员等岗位,可向教育部批准的艺术院校毕业生引进,自行开设本科;
(4)体育行业运动员、教练员、竞赛运营等岗位,可向国家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引进;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引进省属师范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师范本科毕业生;
(6)郊区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药学、护理、技术岗位,可引进省属医学院校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药学、技术岗位,可向接受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科)的合格本科毕业生引进。
以下引进项目另行规划:
(1)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卫生等高新技术产业,“两区”建设重点项目、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招收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建设学科“双一流”硕士生;
(2)公务员、选调生(含优秀培养计划)、博士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按国家或本市具体政策和要求引进的毕业生;
(3)父母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引进:[/S2/]
(1)毕业生本人是初创企业的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初创企业创立时,自身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不含股份转让、后期持股等。);
(3)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行业,创新创业取得突出成效或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