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借款限额规定
上海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规定
(一)不高于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不能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的首付款;
(二)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70%用于自住住房的建造、改造和大修;
(3)不高于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上海公积金 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
(二)符合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