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洛[202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住建部发〔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全产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如果买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政府将按扣除折旧后的原售价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s2/】保障性住房已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需要上市交易或完全拥有产权的,须报市住建部门审核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经批准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我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办理。
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交易年度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完全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收入征收标准:
(1)单套面积不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照申请上市或取得完全产权时的购房款与价款的差额比例征收(以税务机关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住房收入征收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收入征收比例为15%。
(二)单套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产权人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是否回购的答复。不回购的,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意见书》。
(二)对政府拒绝回购、同意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地产,产权人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向住建部门缴纳收益,并凭交款凭证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或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政府决定回购房地产的,产权人凭购房需求到住建部门办理回购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建部门和产权人凭回购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将回购的不动产登记在住建部门名下,同时为原购买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注销手续。
(三)产权人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意见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四)购房人因工作调动、户籍等特殊情况申请退回已购保障性住房的,经洛阳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后,由政府按照扣除折旧后的原购房价格回购。
对已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并纳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征收决定发布当日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五、住建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所有者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不再具有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府发〔2017〕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