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贷款申请人所属单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然后一次性缴存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借款人必须从还贷当月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足额缴存全部未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自住住房的建造和改造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修缮应提供本市房产部门核发的监造修缮单等批准文件;
(4)自住住房建造、改造和大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住房建造、改造和大修工程资金总额的30%(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自住住房建造、改造和大修工程合同;
(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无公积金债务,无其他数额较大尚未清偿且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