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1年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