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独生子女奖励和社会保障
在普遍两孩政策第二十五条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月不低于十元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安排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四)独生子女有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的权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优先考虑贫困独生子女父母或增加社会救助和生活困难补助;
(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特别救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人员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
第二十六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待和奖励外,还享受下列优待和奖励:
(一)申请使用宅基地,在规定条件下应优先审批;
(二)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性岗位就业;
(3)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帮扶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帮扶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为农村居民。在普遍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过一个女孩的,不再生育,并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所在单位分担;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均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缴纳,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费用中列支。
普遍两孩政策第二十九条实施前,育龄夫妻为民族自治地方生育两个女孩或三个女孩的农村居民,自夫妻一方绝育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优惠待遇。
在农村,男子结婚落户有女无儿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帮扶项目、助贷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家庭、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予退还。
实施普遍两孩政策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