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人奖励优待工作的通知
穗委规字[2020]第2号
各区卫生局,广州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为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申领工作,享受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的相关奖励和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现将我市荣誉证书及持证人奖励优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的颁发
《光荣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办理的监督管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街道(镇)卫生健康机构可委托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村(居)委会办理《光荣证》。负责办理《光荣证》的机构和基层组织统称为认证单位。
二。处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育龄夫妻,可以在女方本市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光荣证》(夫妻一方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申请):
(一)符合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该子女无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且该子女是现家庭的独生子女;
(2)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婚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婚姻存续期间,符合申领《光荣证》条件的单亲、独生子女父母,离婚/丧偶后无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子女随本人生活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三。处理程序
《光荣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离婚/丧偶申请人由本人提出),发证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申请人填写《广州市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持申请人身份证、父母大龄照片两张及独生子女照片(单亲提供本人及独生子女)办理。
办证单位通过计划生育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及子女的申报信息。如果信息一致,符合办理条件,将即时发放“荣誉证书”。
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有遗漏的,证明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变更的相关信息,并注明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充/变更相关信息后,符合办理条件的,认证单位应即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光荣证”的补充/换发[S2/]
由证明单位出具或原由用人单位办理并由证明单位登记的《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下同)损坏/遗失的,持证人可向证明单位申请补发/换发。要求换发的,持证人应当交回原证件;如需更换,持证人应出具书面声明,声明原证书已损坏/丢失。
持证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子女随本人居住的一方可以凭婚姻状况变化的证明材料申请换发《光荣证》,并交回原证。不能取得原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换证/续证不受年龄限制,手续与新证相同。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办理。
五、荣誉证书持有人的奖励、优待和资助渠道
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并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领取执照时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奖金;
(二)自发放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
上述一次性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决。
上述单位负担的一次性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和核销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中列支;
(二)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学习或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
(二)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由抚养子女的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决;夫妻双方死亡的,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负担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支付。
(3)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已在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的,由市一方全部负担。
领取《光荣证》后,要求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违反规定条件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其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退回原发放单位。
六。“荣誉证书”的管理[S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光荣证》无效:
1.领取《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自再生育之日起无效;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二)《荣誉证书》持有人的奖励和优待作废,奖励和优待终止,从作废之日起获得的奖励和优待全额返还原发放单位。
持证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交回发证单位。认证单位发现持证人持有的《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持证人交回并注销;持证人逾期不缴的,认证单位将宣布注销。
(三)持证人使用无效荣誉证书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条例》处理。
持证人使用无效《光荣证》或者拒绝返还应当返还的奖励和优待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七。《申请表》原件及办理见义勇为证业务的相关证件、资料归入申请人计划生育档案,长期保存。
八。已领取《光荣证》的职工调离/离职时,原单位应在计划生育档案移交/转移中注明领证情况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过去有关《光荣证》办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次性告知补充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3.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通知。
4.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优待通知》。
5.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通知。
6.终止独生子女父母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