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符合下列条件。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十八周岁,男性不满六十周岁,女性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在青岛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付款方式和入口
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手机APP自行办理缴存业务。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击此处进入。
“青岛公积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智慧网大厅:点击此处进入。
“青岛公积金”APP:点击这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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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款基数
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税收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自行申报。上限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四。存款比率
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不得高于24%或低于10%。
五、存款金额
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原则上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情况进行调整。
六。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通过设立自由职业者缴存和托管专用账户,管理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缴存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缴存登记:
(一)《青岛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青岛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是指申请人至少连续缴纳到申请日当月或上月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应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
七。其他相关问题
(1)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的当月起缴存,不能缴存上月的住房公积金。
(二)自由职业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三)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数确定其工资收入。
已在青岛市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应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