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医疗待遇中断或终止情形有哪些?
失业人员医疗中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登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暂停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和待遇资格可从重新办理登记的当月起恢复。失业人员在暂停或恢复支付时需要填写变更登记簿。中断期间不收取医疗保险费,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到期;
2.再就业(包括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一次性失业保险手续);
3.兵役;
4.向国外移民;
5.死了;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7.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