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退伍军人事务局批准落户厦门。
《厦门市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本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伍非军事职工,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