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转让登记条件及材料
上海市机动车转移登记条件和材料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注销证明或者海关批准的转移证明;
(六)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查验机动车识别代码的拓印膜或者电子数据,审查提交的证件、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机动车新的车牌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管所共同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管所共同办理新的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