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防疫政策

其乐融融的意思2022-08-08  8

重庆江北疫情防控期企业支持政策解读(费用减免+补贴)

一、税收减免政策

1.政策要点:对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定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渝国税发〔2020〕4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2.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允许其依法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承诺期内不能补足税务注销登记信息“承诺制”容忍度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3.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免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者简化停业手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14号)

政策时限:2020年2月4日至6月30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4.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类。具体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5.政策要点: (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快递服务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6.政策要点:用于防疫和治疗的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即时送达,确保通关“零延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进口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免税进口货物应当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14号)

受理单位:重庆海关和地方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0,67957808

7.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自用、加工或者购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8.政策要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所致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9.政策要点: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者凭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时限: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10.政策要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适用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保单时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11.政策要点:因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给予三个月的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税务局

电话:67957808

第二,财政补贴政策

1.政策要点: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九大行业的中小企业,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金融业〔2020〕10号)。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型微型企业: (一)企业在重庆市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二)暂时困难企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文化业、旅游业(指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景区管理)、运输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九大类。具体判定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1-6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口径)同比降幅为50。(3)企业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盈利能力强。(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它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政策时限: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材料。

受理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67560201、67854805、67722365、67731054、67560060、67862667、67560045、67560、67862667、67560045。

2.政策要点:技能培训(包括新学徒制和家政服务培训)可以包含在线培训中的所有理论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30%),也可以包含在线授课、家政实践等实践培训课程。创业培训可以通过现场讲座、在线互动交流和答疑等方式进行。培训最高补贴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不能在同一级别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67860507

3.政策要点:建立市级防疫物资2000万元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无息贷款,用于购买原料、设备等活动。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接受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员会

电话:67854805

4.政策要点:对疫情防控期间网上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社会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不超过销售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对网上销售2000单以上、社会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不超过快递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实体不会重复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联系电话:67722365区商务委、67855305区农业农村委、67560045区财政局、67759454区供销社。

5.政策要点:稳步运营沪渝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港内直装,有效提高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支持我市区域航运公司承运的内外贸集装箱纳入水运中转、铁水联运和港口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联系电话:区发改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6.政策要点:对2020年新开通的成渝双城经济圈内开通定期国际卡车航班(每日一班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联系电话:区发改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7.政策要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给予零担冷链运输企业一年基准率不超过50%的优惠。原则上每个企业的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联系电话:区发改委67750119,区财政局67560045

8.政策要点:对医药RD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服务,在岸服务视同离岸服务,享受相应补贴。2020年上半年外包企业或机构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2020〕22号)

联系电话:区商务委67722365

三。金融支持政策

1.政策要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充分发挥市场报价利率(LPR)在贷款利率中的引导作用,适当下调与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使小微企业普惠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渝政发〔2020〕16号)

适用范围:与疫情防控相关、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受理机构:所有银行机构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联系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2.政策要点:提高不良率容忍度。在政策有效期内,地方法人银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自身不良贷款率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项政策措施》(豫府办发〔2020〕14号)

适用范围:本地法人银行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SASAC

联系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3.政策要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利用其灵活、高效、便捷的经营特点,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平台优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利用科技手段开发新产品,酌情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对因疫情暂时失去还款来源的客户缓收或减收利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渝政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接受者:所有金融机构

联系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4.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禁止盲目撤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项信贷规模、专项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专项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机制,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降低担保增信要求,提高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比重,切实保障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政策依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渝政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接受者:所有金融机构

联系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5.政策要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开通票据贴现绿色通道,鼓励其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贴现。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优先满足其再贴现需求,原则上不限制票据种类、贴现率和单张面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渝政发〔2020〕16号)

受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联系电话:区金融办67862667

6.政策要点: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贷款费用减半政策,各级政府各类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要合理扩大适用范围,将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渝政发〔2020〕16号)

政策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受理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联系电话:区财政局67560045

7.政策要点:投资1000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合作,为江北区科技企业RD投资提供纯信贷和基准利率贷款支持。鼓励区域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科学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转向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紧缺防控物资,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提供保障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补贴。

政策依据:《江北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的十二条政策措施》(江北府办〔2020〕9号)

受理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区科技局67560201,区财政局675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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