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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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保局关于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保局、财政局、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国税发〔2022〕10号),特制定成都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达到中度伤残等级、中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的被保险人(简称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二。家庭护理治疗标准

(一)基本护理服务

1.基础护理服务范围。被保险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由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附件1)。

⑷.基础护理服务即将开放。参保人选择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月基础护理费用为基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60%的比例支付固定金额。具体待遇标准为:二级中度残疾145元/月/人,三级中度残疾289元/月/人,一级重度残疾434元/月/人,二级重度残疾。

被保险人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其基本养老服务待遇为:中度残疾二级181元/人,中度残疾三级361元/人,重度残疾一级542元/人,重度残疾二级722元/人,重度残疾三级903元/人。

(二)专业护理服务

1.专业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本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定点居家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附件2)。

2.专业护理服务待定。被保险人选择居家护理的,专业护理服务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伤残不超过1次/月/人,重度伤残不超过2次/月/人。

居家指定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按次收费,每次服务至少1小时。收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元,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20元。

将定点护理机构和上一类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每项服务至少按1小时计费。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

三。定点护理机构入院治疗标准

参保人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相关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伤残二级281元/月/人,中度伤残三级461元/月/人,重度伤残一级742元/月/人,重度伤残二级922元。

四。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速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2.成都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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