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港澳台同胞子女回内地就读的,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手续,由原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安排在本教学区小学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港澳台同胞适龄子女,可比照片内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入学。
2.外地适龄儿童(父母均为外地)需在我市入学。如果其父母在招生区买房或者祖父母户籍、房屋所有权证在招生区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照顾。
3.台商子女、重点企业高管及相关企业投资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军子女、城镇小学教职工直系亲属(市区户籍)、为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直系亲属、优秀农民工子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子女。
(市区户籍)等群体招生办法按照《福清市照顾小招和初招政策人员入学办法》(榕招委〔2015〕4号)的规定执行。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故申请在临时非户口所在地就学,经教育局批准后安排入学: (一)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大的工作,需要亲属照顾的学生;(2)父母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住所地工作,需要与父母同住、同住的学生;(3)父母离异,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确需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5.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6.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建议》(榕政办〔2018〕279号)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予以照顾。
7.随迁子女是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福清居住的非福清户籍(港澳台及外国人除外)适龄儿童。
获得福建省优秀农民工、福州市劳动模范、福州市十佳农民工、“十大新福清人”等荣誉称号的子女,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
由于中心城区学校生源饱和,随迁子女被安排在剩余学位余额的周边学校就读。各镇街中心小学要提前张贴公告,明确学位数量(含中心校和完全小学)、报名时间和联系电话,接受随迁子女的学位报名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报名时间:2022年8月17日至21日。
②入学条件和方式: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须有本人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所在辖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符合条件者,在暂住地所在学校申请学位,填写学位申请表和志愿表。如果“三证”不全,学校也要负责备案,根据随迁子女的登记情况进行安排。如果申请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学校应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辖区学校可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入学准备。
③协调安排:如辖区学校满员,无法统筹安排,各中心小学应于8月25日前将汇总名单报教育局初教处,由初教处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邻近学校就读,被安排就读的学校不得拒绝。
8.被征收房屋的适龄儿童可以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下列方式入学:
(1)户口被征收前就地安置且符合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安排入学;
(2)对已异地安置并以安置地为日常居住地但未迁入户口的,安置地所在地区可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尚未购房的,可按户籍所在地地区安排入学;购买货币安置补偿的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区小学入学。
9.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长期寄养在亲戚家,户籍关系在本地区相同的,经教育局批准,可就近入学。
10.属于国家、省、市优抚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