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新高温津贴发放规定2022
现将天津市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和其他区的实际天气数据为准。
二、工作场所不固定和流动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高温天气作业的每日累计小时数支付。用人单位不能准确测算高温天气每日累计工作时间的,按照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算。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四舍五入为人民币。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5.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六、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的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七、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种有价证券代替。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的测量和记录,相关资料必须保存2年以上。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十、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