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两用物项?

什么是 两用物项?,第1张

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扩展资料:

原有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由商务部直接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经营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需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关进出口许可证。

尽管这种管理模式在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外树立中国负责任国际形象等方面曾经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它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优势和作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新制度实施以后,进出口经营者在本省即可登录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报送工作,查询申请进展情况。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在当地领取许可证。新制度大大便利了企业,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了行政许可透明度,加强了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用物项和技术

法律分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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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其 他=计算机+“特种设备”+“?”。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编制了详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有三类23种,可从网上商务部出口管制平台中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下载。

三、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如何管理的?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出口管制中的许可证管理。具体的法规有: 《敏感物项和技术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我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及出口管制的目的

1.出口管制的含义: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行为进行控制的一种政策。

2.出口管制的目的:

(1)保证战略物资的国内需求

(2)控制本国独有或领先的技术

(3)推行外交政策

(4)维护国家安全

(5)维护外贸秩序

(6)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7)当前形势赋予的新任务--反恐

3.我国的出口管制制度

(1)出口经营登记制度

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登记。

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指定单位专营。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

(2)许可证管理制度

目前,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国务院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

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出口。

如逾有效期,则须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最终用户须在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4)清单控制方法

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

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AG、MTCR、WA等控制清单,监控范围基本一致。

(5)全面控制原则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

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6)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

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

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

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

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

进口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

(7)处罚措施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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