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原则

民主选举的原则,第1张

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平等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平等选举原则作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明确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且也体现在换届选举的具体实践中。这一平等原则,集中表现为:①参选权上的平等。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②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③代表名额上的平等。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来计算,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的,这便体现了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和重视实际上的平等。此外贯彻实施选举法还要注意体现法律所规定的被提名权上的平等,即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紧密和有机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它们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前后相连、条块结合、刚柔相济、多少兼顾,总体上,是相辅相成。

第一在程序上是前后相连。选举民主,主要是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每一个人的意愿,通过计算每一种主张、每一种选择获得拥护还是受到反对的票数,来展示多数还是少数的比例,用清清楚楚的票数来决定最后的选择。但协商民主,主要是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表达各自的意愿,对各种不同的意见进行友好的比较、权衡、商量,然后尽最大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它的重点主要在于过程,在于协商。所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前后相连的关系。协商在前,票决在后。通过协商再作票决,票决之前必先协商。两种民主形式刚好相互补充。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而人民政协主要是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大就不协商。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前也是非常充分地进行讨论、研究、协商的。但加上人民政协很有特色的协商过程,并将协商的意见提供给人大,人大票决的科学性就会大大提高。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在民意上是条块结合。人大代表除解放军代表外,都是由一定的选区或以区域为基础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是作为某个选区的公民而当选的。他们主要从地域(选区)也就是“块块”的角度表达利益诉求,代表的是所在选区选民的意愿、要求和利益。但政协委员的产生主要是由各政党、团体、界别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的。各个党派、团体、界别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他们以自己党派、团体、界别的名义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参政议政,所代表的主要是各自党派、团体、界别的意愿、要求和利益。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也主要是从“条条”的角度来展开协商,整合意见。这种广泛的主体结构,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构成,具有独特的代表性。所以,通过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把人大和政协的各种意见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广泛和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集中最广大人民的智慧。

第三在权力性质上是刚柔相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定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政府在人大决策后必须执行。所以,表决民主是硬性的,是刚性民主。而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都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而是为国家权力机关建言献策,起补充和延伸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和约束,即“软约束”、“软权力”。所以,协商民主是柔性的,是柔性民主。而人大的票决民主则是硬权力、硬约束,是硬民主。一硬一软,刚柔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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