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第1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政策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和仓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4.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起草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加油站和仓储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6.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7.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和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批发和仓储许可。

8.第六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9.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一)具有原油一次性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柴油的炼油企业,或者(二)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年成品油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成品油供应协议,或4。与年成品油进口量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成品油供应协议;(二)申请人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人为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当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具有储存能力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等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

10.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与具有3年以上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应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和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和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有关规定;(六)对农村地区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设立条件。

11.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储存能力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人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接卸成品油的管道、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等设施,或者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4)申请人为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

12.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拥有30个及以上加油站(包括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加油站),销售多个供应商不同类型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11.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点)等设施的批准证明和验收文件;(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审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4.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合法文件及相关材料。

15.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合法文件和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招标或者竞买的前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运营条件审查意见》。

16.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仓储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招标或竞买的前置批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7.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规范文本。

18.第十六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19.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不予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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