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样为家庭中的弱者撑腰?

法律怎样为家庭中的弱者撑腰?,第1张

一个家庭有强弱之分吗?是的,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完善监护制度,保护家庭中的弱者,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的问题。

韩晓武委员表示,婚姻家庭部门应考虑增设监护专章,做出具体规定,使民法典这方面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他认为,婚姻家庭中的监护一章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监护。

“这里所说的成年人监护,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针对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无法处理而需要的监护。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处理这个问题非常迫切。”韩晓武委员建议,婚姻家庭部门应认真研究和规范监护的一系列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柯建华也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他建议将草案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有抚养或者监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应当增加“监护义务”的字样。柯建华说,根据全国老龄办第四次全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我国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大致有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将一般的委托代理制度应用于失能老人,显然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明确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的监护义务,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是在父母无力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除“祖父母、兄弟姐妹”之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曹建明副主席说,考虑到中国独生子女数量众多的现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么是年迈的祖父母,要么可能是没有密切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许多国家将亲属列为监护人."曹建明说,监护人履行了父母的角色,承担了日常照顾的责任。所以监护一般适合个人,除非特殊情况下在机构内实施。为了更好地将监护落实到个人,尤其是最亲密的亲属,建议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发挥亲属的有效作用。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8500万残疾人中,有2000万智障人士,其中包括多重残疾。这2000万人的家属生活非常困难。如今,在老龄化社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家庭。尤其是一些老年人不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还承担着抚养精神残疾子女和家庭成员的重担。

吕世明委员希望民法典能够补充、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的监护责任,建立监护制度。他说,国外的相关民法典在监护方面的权重很大,这也是保护弱势群体、减轻其家庭成员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调查的内部资料显示,我国有数百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国家应当逐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监护监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护监督职责。经过法律条文中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社会经济效应和价值。”吕世明委员说。

是否应该考虑“四世同堂”对财产继承的新要求?

在很多电视剧中,往往会有这样一个桥段——“分离”成为破坏一个和谐家庭的“导火索”和“炸药包”。

目前,传承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的显著增加,这种增加不仅体现在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上,还体现在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民事主体诉求的多样化上。设立科学的继承制度,充分体现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立法精神,为和谐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也是参加讨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刘秀文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继承法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秀文委员说,草案第939条规定,没有遗产或者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的可能性越大,私人继承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可能性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符。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国传统观念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四世同堂”已经司空见惯,甚至会出现“五世同堂”。刘秀文委员说,继承人范围狭窄,与我国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不相适应。

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虽然第907条将其规定为代位继承人。一旦孙子女的父母(即继承人的子女)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孙子女和孙子女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此外,对于曾孙、曾孙,甚至是曾孙、曾孙子女,也存在上述问题。

刘秀文委员还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顺应遗产流转规律,引导遗产向下流动而不是横向流动。草案第906条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敬老养老的立法理念,但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使遗产转移到抵押物上。即父母作为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后,通常很快成为继承人,其继承的遗产会流向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不符合遗产向下循环的一般规律。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通过强制份额制度,为父母提供具体的生活和财产保障。

吴礼鑫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应该扩大继承人的范围,减少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叔侄之类的关系,就是血亲。在没有第一顺序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第三顺序继承人。

“刚才有常委提到,夫妻中有一个还活着。此时,当其中一人死亡时,他们立即开始分割财产。可能家庭被下三代破坏了,所以我觉得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子女父母,其他是第三顺序,也是最后一个顺序,这样就解决了其中一个还活着的情况。”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严提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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