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私设小金库

什么情况属于私设小金库,第1张

目前,一些单位利用各种渠道和资金来源私设小金库”,一些公检法单位领导授意、鼓励下属机构或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礼金”私设“小金库”,甚至将罚没款纳入“小金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支配!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单位受贿罪,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听着-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办法》(节选)

1.“小金库”的主要形式包括:

1 .违规收费、罚款和摊派设立“小金库”;

2.以资产处置和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营业收入不计入规定的会计账簿设立“小金库”;

5.虚报支出、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下属单位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政策法规:

(二)对排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关于设立“小金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查不报、抗拒检查、拒绝纠正、毁灭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出台后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先按组织程序予以辞退,再按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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