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证一年给多少钱

军残证一年给多少钱,第1张

1.一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支付伤残保健金,护理费由支付退休待遇的单位支付;享受退休待遇和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就医,或生活需要不便护理、分散照料,或单人分散安置不便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支付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不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即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用于主要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40%用于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革命伤残人员,30%用于因病致残的一级革命伤残人员。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予调整。

自1979年抗击越南战争以来退出现役的特级和一级残疾军人,可以在原征集地的县或配偶居住的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在农业户口的(或年满16周岁仍在学校就读的),也可转入城镇户口的安置地,并根据当地情况,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残疾军人配偶的工作。

2.在城镇登记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予以安排。原来是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不了的,可以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因战、因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人,享受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得承包。

乡镇二等乙级(含)以上残疾军人享受卫生部门免费医疗,医疗费用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民政部门负责解决革命伤残军人的假肢、三轮车等辅助器具问题。经批准在外地治疗伤病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予以报销。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公(工)伤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允许优先购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优惠票价。交通工具: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票价减免50%;国内航班,票价下调2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费)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领取原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领取原伤残保健金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伤残评定发证一年后伤口复发死亡或者医疗伤残评定发证一年后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所在单位应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给予抚恤金。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战争期间因公致残的特级、一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将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金按本单位有关死亡人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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