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中学“学生被批后在家坠亡”,等待这个老师的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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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Paper.com报道,一名15岁的初中生因批评班主任,在家中跳楼自杀。郑州62中发布通知回应,称家长向学校进行巨额经济赔偿。目前学校和家长正在积极沟通,善后事宜尚未完全商定。

事情经过:2019年3月6日中午,9年级2班顾某被发现给平板电脑充电。经班主任走访调查,该平板并非顾某携带,而是顾某和另外两名同学利用中午和自习时间玩平板,玩的内容与学习无关。这种状态持续了三周。另外两个学生都承认三个人在玩平板电脑,但顾一直不承认玩电脑。班主任当场对他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为了更好的教育孩子,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向顾班主任家长求助,希望家长配合孩子的教育,做好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

3月8日上午8点20分左右,顾妈妈去学校接孩子回家进行教育沟通。另外两名学生当天也被家长接回家接受教育。3月9日零时28分,班主任接到顾家长电话,反映该学生在家中坠楼身亡。班主任第一时间向校领导汇报。

3月9日凌晨,家长将学生尸体放在校门口讨说法。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郑州市教育局。早上6点,在民警的带领下,顾的遗体被送往郑州市殡仪馆。死亡学生的父亲说,因为另一个学生带电脑来学校,老师责怪孩子没有上报,然后老师多次罚他写检讨。孩子3月9日被强制跳楼,至今学校无人给说法。家长向学校作出巨额经济赔偿。

目前学校和家长正在积极沟通,善后事宜还没有完全商定。通报称,“我们将认真反思教育中的不足,积极与家长沟通协商,安抚家长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下一步,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是珍爱生命、尊重生命、尊重生命的教育,让每一个孩子健康向上、快乐成长。”

顾被学校班主任批评教育与顾跳楼有因果关系吗?古跳楼,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责任,这个责任比例应该怎么划分?这件事家长有责任吗?顾父母提出的巨额赔偿是否合理?法律依据在哪里?

虽然处理这类问题非常困难,但还是要从法律依据和人道主义精神入手。从司法角度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能证明学校的学生有过错,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教育学生有过错,学校没有责任。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学校可以对顾某家给予人道主义的经济补偿,但不是经济补偿。

再次,应当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无理和强求都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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