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承诺是什么意思

一生承诺是什么意思,第1张

承诺分为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其实承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所以承诺的基础是可以实现的。如果你想问一个男女之间的承诺,很简单。只是一句情话。如果你把它当成承诺,那是你的问题。一般来说,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因此,口头承诺(1)当承诺方承认原口头承诺的内容时,具有法律效力。(2)在承诺方不再认可原口头承诺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原口头承诺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这只是一个口头承诺。如果有录音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原承诺。

但是这些承诺是建立在可实现性的基础上的,如果不能实现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是惩罚性的或者与犯罪有关的。比如我爱你一万年,把这种承诺当承诺,太搞笑了。比如我以后给你买房子。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后是什么意思?承诺是可以实现的,有具体的时间,具体的步骤和责任。

法律方面;

1.承诺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理论的规定,一项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首先,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承诺必须由该特定的人作出;如果送给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有资格承诺。除了受要约人之外的人没有承诺的资格。第二,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要约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要约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不是通过对话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信件寄出的邮戳日起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一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求,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内容约定:具体来说,承诺是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不得限制、扩大或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拒绝要约,应作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但是,并不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绝对相同或者完全相同,即允许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但《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能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第二,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做任何变更。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通知。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承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那么这个行为也构成了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比如供应商收到订单要约后发货。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表示承诺的手段,但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用这样的承诺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承诺方式。

2.承诺的效力,即承诺产生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承诺的效力如下: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具体来说,合同订立时,承诺生效的合同成立;在实际合同中,如果标的物的交付先于承诺生效,承诺也使合同有效;如果标的物的交付在承诺后生效,则合同于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承诺的撤回和延迟。撤回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承诺的行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条明确规定了原则(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方法(通知)、撤回的生效条件(之前或同时)。承诺一旦撤回,就不生效,从而阻止合同的成立。

承诺迟延又称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如下规定: (一)除非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由于符合要约的条件,可以视为新的要约;(2)因意外原因而延迟的承诺并非无效。《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承诺期限而未予承诺。这一规定照顾了受要约人的利益,使合同法采用的到达主义更接近发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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