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废止的区别

废除废止的区别,第1张

实际上,废止意味着已经明确取代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必须废止。具有明示令的性质,本级政府制定机关和规章制定机关明确废止,因为我国也采取明示废止方式。宣布无效,比如适用期已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些规定,比如适用期已过,应该宣布无效。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有效期,比如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明文规定是奥运会结束后,要宣布无效。但是很多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有效期。我该怎么办?其实只是一次性的工作或者阶段性的工作。作业做完后就作废了,必须公告。

一些监管对象已经消失。比如,过去它们是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事项的。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很多东西都不复存在了。当他们不存在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像这样的东西,如果没有新的东西可以替代,明确废除是不合适的,就宣布无效。另一个,按照当时的具体规定,其实已经失效了。无效就是已经失效了,也需要宣告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一些重大政策的出台。经济体制改革后,可能没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政策,比如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过去法律法规中采用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已经废止。废除后,不能被后来的法律或新的法律明确取代的旧法律,实际上属于一种情况,即原来的旧制度没有得到执行。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也宣布无效。主要区别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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