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不意味着一稿多发

一稿多投不意味着一稿多发,第1张

原则上都不可以,都属于不端行为,但后者后果更严重。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碰到同一个同行评议人,或普刊这种没有同行评议人的这种情况,一稿多投不会被发现。我能理解目前学报、核心审核周期过慢的情况,甚至于普刊,也有误投情况发生,那么一稿多投其实也能被理解,

但为啥会被算作不端,主要是在核心层面,核心审核资源有限,一本核心编辑一般最多只有三四个编辑,复审专家和外审的专家就那么几个,你一稿多投,从核心层面上来讲,是对学术资源的一种浪费,自然会引起核心学报编辑部的反感,因而被视作学术不端。

但普刊不太会存在这种问题。

一稿多发就比较严重了。打个比方,你一稿多投就像你脚踏几只船同时谈几个女票,这种别人就只能骂你是渣男,也就是你道德有问题。但一稿多发就相当于是你不止谈了还和他们都结婚了,不好意思,这在法律上就属于重婚罪。

不仅仅学术期刊会把你彻底拉黑,一般出了这种事情,你的单位或学校也会以此为耻,觉得你在欺骗单位,欺骗单位经费或在评职毕业评奖上作假。这种就真的是自己作死了。

可以一稿多投,但是千万不能一稿多发。杂志说的不允许一稿多投指的是不能一稿多发。

如果一稿多投,先用先得就有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文章被几个期刊都用了,你就势必要拒绝后来录用的,这样他们会感到浪费他们的精力,因此可能会把你打入黑名单哦

不可以一稿多投,只能公开发表一次。但你要正确理解“一稿多投”。但现在有现在的形式,一定要灵活运用啊!

一稿多投,其实是不能片面去理解的,这要考虑到所谓的授权问题。如果某一报刊杂志只是地方性质(指的是城市)的,那么你给于他的授权也就只限于地方。如果此时你把稿件投向另一个地方(也指城市),那么你就不算一稿多投

从另一方面,如果你的稿件是国家性质的,那么如果你投稿到其他国家,也不算一稿多投。 而如果你得到你第一次投稿的杂志报刊认可的话,你就可以投向其他地方,这种情况下也不算一稿多投,其他摆渡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自己去了解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

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

(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

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

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

(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要是别的杂志想转载文章要经原出版社及本人同意!

首先我申明论文一稿多投不对,可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也与某些期刊编辑不负责任的态度关系很大。前年往某校学报投了一篇文章,属于化工计算范畴,过了将近5个月,催着问了一下,回应说“论文没有代码”,拒了,感觉很奇怪,没有代码我可以给你提供代码呀,不能直接从文章本身找原因,找这些莫名其妙的缘由去拒绝,耽误时间,去年往另一所高校校报投,4个月中催了3此,可能是催的不耐烦了,编辑来了一句“对不起,我们不刊登教改论文”,其实我的文章也不属于教改论文,又郁闷了很长一段时间,去年10月份,一个校报说我的论文已经被录用了,可以刊登在今年的2月份,但3月份来了封邮件,说我的论文需要大幅度压缩,需要修改,否则另投他稿,我的天,过了4个月把原来的”可以录用“意见变为”需要大幅度压缩“,这不是害人吗?好多编辑不负责任的对稿件的处理态度真是让人伤心,拒绝稿件理由莫名其妙,更重要的是时间超长,浪费别人的时间!今年于是投了一篇文章给3个杂志,很不幸,其中一个说我一稿多投,我很害怕,也知道自己确实不该,于是道歉撤稿,现在有点担心,怕这家把我列为黑名单,因为研究领域与这家杂志很近的,虫友们可否帮我出出主意,如何消除这些不良影响?

学术界有一条不成文法,即不能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一般期刊会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中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Transfer of Copyright Agreement”。何为“一稿多投”呢?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的任胜利博士指出,“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谈到一稿多投,就会涉及“一中一洋”问题,即一篇文章,两种语言出版。这是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 发表在国外会议上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在国内杂志发表;2) 发表在国内杂志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在国外杂志发表。“一中一洋”算不算是一稿多投呢?任胜利博士将其归属为“二次发表”。所谓二次发表,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二次发表是允许的,但任胜利博士同时也指出,二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已经征得首次和二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二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2) 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3) 二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4) 二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采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在某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内容改动多少之后再投稿就不算是一稿多投呢?Keng H Chung教授说可以参照论文的主题,至少两篇论文的主题不能重复,否则就算是一稿多投。任胜利博士给出了不属于一稿多投的情况,如下:(1)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2)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以上数据的论文。(3)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简单的内容描述)。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part1rar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part2rar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目录jpg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目录2jpg

合同法规定,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

法律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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