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文学上的主张

白居易文学上的主张,第1张

白居易是中唐时期影响极大的大诗人,他的诗歌主张和诗歌创作,以其对通俗性、写实性的突出强调和全力表现,在中国诗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与元九书》中,他明确说:“仆志在兼济,行在独善。奉而始终之则为道,言而发明之则为诗。谓之讽谕诗,兼济之志也;谓之闲适诗,独善之义也。”由此可以看出,在白居易自己所分的讽喻、闲适、感伤、杂律四类诗中,前二类体现着他 “奉而始终之”的兼济、独善之道,所以最受重视。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文学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而他的诗歌主张,也主要是就早期的讽谕诗的创作而发的。

早在元和初所作《策林》中,白居易就表现出重写实、尚通俗、强调讽喻的倾向:“今褒贬之文无核实,则惩劝之道缺矣;美刺之诗不稽政,则补察之义废矣。……俾辞赋合炯戒讽喻者,虽质虽野,采而奖之。”(六十八《议文章》)诗的功能是惩恶劝善,补察时政,诗的手段是美刺褒贬,炯戒讽喻,所以他主张: “立采诗之官,开讽刺之道,察其得失之政,通其上下之情。”(六十九《采诗》)他反对离开内容单纯地追求“宫律高”、“文字奇”,更反对齐梁以来“嘲风月、弄花草”的艳丽诗风。在《新乐府序》中,他明确指出作诗的标准是:“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这里的“质而径”、“直而切”、 “核而实”、“顺而肆”,分别强调了语言须质朴通俗,议论须直白显露,写事须绝假纯真,形式须流利畅达,具有歌谣色彩。也就是说,诗歌必须既写得真实可信,又浅显易懂,还便于入乐歌唱,才算达到了极致。

白居易对诗歌提出的上述要求,全部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补察时政。所以他紧接着说:“总而言之,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 (《新乐府序》)在《与元九书》中,他回顾早年的创作情形说:“自登朝来,年齿渐长,阅事渐多,每与人言,多询时务;每读书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为时为事而作,首要的还是“为君”而作。他也说:“但伤民病痛,不识时忌讳”(《伤唐衢二首》其二),并创作了大量反映民生疾苦的讽谕诗,但总体指向却是“唯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寄唐生》)。因为只有将民情上达天听,皇帝开壅蔽、达人情,政治才会趋向休明。

《琵琶行》与《长恨歌》是白居易写得最成功的作品,其艺术表现上的突出特点是抒情因素的强化。与此前的叙事诗相比,这两篇作品虽也用叙述、描写来表现事件,但却把事件简到不能再简,只用一个中心事件和两三个主要人物来结构全篇,诸如颇具戏剧性的马嵬事变,作者寥寥数笔即将之带过,而在最便于抒情的人物心理描写和环境气氛渲染上,则泼墨如雨,务求尽情,即使《琵琶行》这种在乐声摹写和人物遭遇叙述上着墨较多的作品,也是用情把声和事紧紧联结在一起,声随情起,情随事迁,使诗的进程始终伴随着动人的情感力量。除此之外,这两篇作品的抒情性还表现在以精选的意象来营造恰当的氛围、烘托诗歌的意境上。如《长恨歌》中“行宫见月伤心色,夜雨闻铃肠断声”,《琵琶行》中 “枫叶荻花秋瑟瑟”“别时茫茫江浸月”等类诗句,或将凄冷的月色、淅沥的夜雨、断肠的铃声组合成令人销魂的场景,或以瑟瑟作响的枫叶、荻花和茫茫江月构成哀凉孤寂的画面,其中透露的凄楚、感伤、怅惘意绪为诗中人物、事件统统染色,也使读者面对如此意境、氛围而心灵摇荡,不能自已。

唐朝元和年间(806~820)发生的用通俗化的乐府体写时事和社会生活的诗歌运动。乐府诗的作者主要有白居易、元稹、李绅、张籍和王建等人。新乐府运动是贞元、元和年间特定时代条件下的产物。这时,安史之乱已经过去,唐王朝正走向衰落。一方面,藩镇割据,宦官擅权,赋税繁重,贫富悬殊,蕃族侵扰,战祸频仍,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矛盾进一步显露出来;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中一部分有识之士,对现实的弊病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他们希望通过改良政治,缓和社会矛盾,使得唐王朝中兴。这种情况反映在当时的文坛和诗坛上,便分别出现了韩愈、柳宗元倡导的古文运动和白居易、元稹倡导的新乐府运动。新乐府运动的诗歌创作,实践了上述理论主张。白居易、元稹、张籍、王建等人的乐府诗及其他的一些作品,反映了中唐时期极为广阔的社会生活面,从各个方面揭示了当时存在的社会矛盾,提出了异常尖锐的社会问题。

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在《新乐府序》中全面提出了新乐府诗歌的创作原则,要求文辞质朴易懂,便于读者理解;说的话要直截了当,切中时弊,使闻者足戒;叙事要有根据,令人信服;还要词句通顺,合于声律,可以入乐。宣称要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

白居易倡导了“新乐府运动”。

主张继承汉魏乐府讽谏时事的传统,发挥诗歌“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作用,用创新的乐府题目咏写时事,不用是否入乐作为衡量标准。“新乐府”之新,是相对汉乐府而言的,故名为新乐府运动。

新乐府运动的主要作品有白居易的《新乐府》五十首、《秦中吟》十首,元稹的《田家词》、《织妇词》,张籍的《野老歌》,王建的《水夫谣》等等。

白居易的诗歌代表作有:《赋得古原草送别》、《琵琶行》、《长恨歌》、《卖炭翁》、《钱塘湖春行》、《暮江吟》、《忆江南》、《大林寺桃花》、《同李十一醉忆元九》、《直中书省》、《题岳阳楼》、《观刈麦》、《宫词》、《问刘十九》、《买花》等。

新乐府运动的特点:

首先是用新题写诗,建安以来的作家们歌写时事,多因袭古题,往往内容受限制,且文题不协,其次是诗歌创作需要讽谏时事,建安后作家有自创新题的,但多无关时事。既用新题,又写时事,始于杜甫。

白居易继其传统,以新乐府专门美刺现实,再者是不以入乐与否为衡量标准。新乐府诗多未尝“播于乐章歌曲”。从音乐角度看是徒有乐府之名,而在内容上则是直接继承了汉乐府的现实主义精神,是真正的乐府。

白居易的诗论主张,与正统的儒家诗论一脉相承。主要体现于他的《新乐府序》和《与元九书》中,而以《与元九书》为最全面、最系统。

主要内容是:”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即诗歌必须为政治服务,负起“俯察时事,泄到人情”的政治使命,从而达到“救济人病,裨补时阙”、“上下交合,内外胥悦“的政治目的。也即《新乐府序》中所说“为君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

将诗歌与政治、人民生活结合,这是他诗论的核心。重为实:再诗歌与现实的关系上,他认为文学根植于现实生活,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策林》六十九云:“大凡人之感与事,则必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发于吟咏,而形于歌诗矣。”

尚通俗:强调语言须质朴通俗,议论须直日显露,写实须绝假纯真,形式须流利畅连。即诗歌创作须真实可信,又浅显易懂,便于入乐歌唱,“老妪能解”。

如《新乐府序》:“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伦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深诫也;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专信也;其主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强调讽论:认为诗的手段是美刺褒贬,炯戒讽论。

如《策林》:”今褒贬之文无核实,则惩劝之道缺矣;美刺之诗不稽政,则补察之义废矣。”强调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主张形式为内容服务,反对脱离内容而从事形式。

《新乐府序》云:“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喻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藏也。……其主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也。”所以,他“不务宫律高,不务文字齐”,力求做到平易通俗,音节和谐婉转。

影响:一方面有积极意义:白居易较为系统的诗歌理论以其突出。

白居易是中唐新乐府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并将这一主张付诸自己的诗歌创作实践他的早期政治诗广泛而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寄予了人民苦难的深切同情用辞尖锐,主题鲜明其代表作《秦中吟》十首、《新乐府》五十首影响极大

白居易的生平及其诗歌主张

尚永亮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原籍太原,后迁居下邽(今陕西渭南),生于新郑(今河南新郑县)。十一二岁时,因避战乱而迁居越中,后又往徐州、襄阳等地,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贞元十六年(800)进士及第,三年后中书判拔萃科,授秘书省校书郎。元和元年(806),为应制举,他与元稹闭户累月,研讨其时社会政治各种问题,撰成《策林》七十五篇,其中不少条目与白居易日后的政治态度和诗歌见解都有关联。是年,制科入等,授盩厔尉,次年为翰林学士。

元和三年至五年,授左拾遗、充翰林学士。在这一时期,白居易以极高的参政热情,“有阙必规,有违必谏”(《初授拾遗献书》),屡次上书,指陈时政,倡言蠲租税、绝进奉、放宫女、抑宦官,在帝前面折廷诤。与此同时,他还创作了《秦中吟》、《新乐府》等大量讽谕诗,锋芒所向,权豪贵近为之色变。

元和五年(810),白居易改官京兆府户曹参军,仍充翰林学士。元和六年四月至九年冬,因母丧而回乡守制。生活环境的改变,使白居易有馀暇对往昔的作为和整个人生进行认真的思考,他早就存在着的佛、道思想逐渐占了上风,对政治的热情开始减退。所谓“直道速我尤,诡遇非吾志。胸中十年内,消尽浩然气”(《适意二首》其二)。正可看作他心理变化的佐证。元和十年(815),白居易回朝任太子左赞善大夫,因宰相武元衡被盗杀而第一个上书请急捕贼,结果被加上越职言事以及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贬为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司马。这次被贬,对白居易内心的震动是不可言喻的。他以切肤之痛去重新审视险恶至极的政治斗争,决计急流勇退,避祸远害,走“独善其身”的道路。这一年,他写下了著名的《与元九书》,明确、系统地表述了他的人生哲学和诗歌主张。

元和十三年底,白居易迁忠州刺史,元和十五年穆宗继位后,被召回朝,先后任主客郎中、知制诰、中书舍人。长庆二年(822),出刺杭州,此后又历任苏州刺史、秘书监、刑部侍郎、河南尹、太子少傅等职。武宗会昌二年(842),以刑部尚书致仕,闲居洛阳履道里,自号“醉吟先生”、“香山居士”。会昌六年(846),年七十五卒。有《白氏长庆集》,存诗二千八百馀首。

白居易是中唐时期极可注意的大诗人,他的诗歌主张和诗歌创作,以其对通俗性、写实性的突出强调和全力表现,在中国诗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与元九书》中,他明确说:“仆志在兼济,行在独善。奉而始终之则为道,言而发明之则为诗。谓之讽谕诗,兼济之志也;谓之闲适诗,独善之义也。”由此可以看出,在白居易自己所分的讽谕、闲适、感伤、杂律四类诗中,前二类体现着他“奉而始终之”的兼济、独善之道,所以最受重视。而他的诗歌主张,也主要是就早期的讽谕诗的创作而发的。

早在元和初所作《策林》中,白居易就表现出重写实、尚通俗、强调讽谕的倾向:“今褒贬之文无核实,则惩劝之道缺矣;美刺之诗不稽政,则补察之义废矣。……俾辞赋合炯戒讽谕者,虽质虽野,采而奖之。”(六十八《议文章》)诗的功能是惩恶劝善,补察时政,诗的手段是美刺褒贬,炯戒讽谕,所以他主张:“立采诗之官,开讽刺之道,察其得失之政,通其上下之情。”(六十九《采诗》)他反对离开内容单纯地追求“宫律高”、“文字奇”,更反对齐梁以来“嘲风月、弄花草”的艳丽诗风。在《新乐府序》中,他明确指出作诗的标准是:“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这里的“质而径”、“直而切”、“核而实”、“顺而肆”,分别强调了语言须质朴通俗,议论须直白显露,写事须绝假纯真,形式须流利畅达,具有歌谣色彩。也就是说,诗歌必须既写得真实可信,又浅显易懂,还便于入乐歌唱,才算达到了极致。

白居易对诗歌提出的上述要求,全部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补察时政。所以他紧接着说:“总而言之,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新乐府序》)在《与元九书》中,他回顾早年的创作情形说:“自登朝来,年齿渐长,阅事渐多,每与人言,多询时务;每读书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为时为事而作,首要的还是“为君”而作。他也说:“但伤民病痛,不识时忌讳”(《伤唐衢二首》其二),并创作了大量反映民生疾苦的讽谕诗,但总体指向却是“唯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寄唐生》)。因为只有将民情上达天听,皇帝开壅蔽、达人情,政治才会趋向休明。

由重写实、尚通俗、强调讽谕,到提倡为君为民而作,白居易提出了系统的诗歌理论,他的《秦中吟》、《新乐府》等讽谕诗便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创作的。这一理论以其突出的现实针对性和通俗化倾向,有可能使诗歌更接近于社会现实,以至于干预政治。这一理论,是儒家传统诗论的直接继承,也是杜甫的写时事的创作道路的进一步发展。从写时事这一点说,白居易与杜甫是相同的;但杜甫唯写所见所感,生民疾苦与一己遭遇之悲怆情怀融为一体,虽于写实中时时夹以议论,含讽谕之意,却并非以讽谕为出发点。杜诗出之以情,白居易与杜甫之不同处,正在于他出之以理念,将“为君”而作视为诗歌的主要目的,从而极度突出了诗歌的现实功利色彩,将诗歌导入了狭窄的路途。因过分重视诗的讽刺功用,从而将诗等同于谏书、奏章,使不少诗的形象性为讽刺性的说理、议论所取代。因评诗标准过狭过严,导致历史上不符合此一标准的大量优秀作家、作品被排斥在外。所有这些,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选自《中国文学史》第二卷,袁行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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