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结社权 案例

依法结社权 案例,第1张

“公盟”案例提示结社权的法律危机

7月14日,以“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联盟”为组织定位的“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局拟罚款总额142万多元。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关于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并上门查抄了公盟,没收包括电脑、办公家具、案件资料、调研报告等在内的所有物品。以非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民组织“公盟”,因突然面临国税、地税、民政局同时行动,受到税务、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处罚,而成为凸显中国民间组织当前法律困境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美国的拉斯罗普诉道诺胡案(1961年)中,威斯康辛州的一些律师认为:州政府要求律师向财政部门缴纳费用的规定和细则侵犯了他们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原告尤其对“被强制支持一个被批准的直接从事政治和宣传活动的组织”持反对态度。在审理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遵照了以前“铁路雇员工会”诉汉森案(1958年)的判决:铁路劳动法中要求雇员缴纳工会费作为被雇用条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结社权。由此,在拉斯罗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强制付费服务于州政府政策的合法目的,因而并没有侵犯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

简述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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