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商品排查的意义和作用

临期商品排查的意义和作用,第1张

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这种食品在线上线下日益火爆无疑是好现象。于商家而言有利于减少损失、回笼资金,对消费者来说可降低消费成本、培养节约意识。同时,让临期食品物尽其用,也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和反食品浪费法治精神。因而,人们乐见临期食品市场供需两旺。

但从报道来看,部分临期食品出现“变味”迹象。在供给端,部分商场、超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而是和正价食品混在一起出售,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让粗心消费者把临期食品当成正价食品买走——既处理了临期食品又卖出正常价格。

厂商方面,部分商家通过多种手段利用临期食品获利。有临期食品收购商透露,一些商家会虚标原价,甚至篡改生产日期,用过期商品冒充临期商品,或者进购一些渠道不明的食品,欺骗消费者。还有商家把非知名食品以临期食品名义销售以回款。更有商家把临期食品装入盲盒中出售,以诱惑消费者购买。

也就是说,有的临期食品实为过期食品,有的临期食品实为原价销售,前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后者涉嫌价格欺诈。而知名临期食品中混杂非知名食品,商家也涉嫌误导消费者。至于通过盲盒模式兜售临期食品,既侵犯消费者权益,又容易造成食品浪费。可见,临期食品销售环节乱象不少,亟待依法规范。

再看需求端。部分消费者要么不仔细分辨临期食品,要么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要么贪图价格便宜大量采购,导致的结果是,或上当受骗吃过期食品,或花冤枉钱,或造成食品浪费。虽然消费者青睐临期食品是好事,但消费的不理性,既造成消费者吃亏,也是对商家不法行为的纵容。

防止临期食品“变味”,需要监管者做更多工作。比如通过持续广泛科普,提升消费者鉴别临期食品的能力,倒逼商超、厂商规范经营。去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5条短视频科普相关知识,就具有示范意义。但这种科普,既需要常态化、形式多样化,也需要根据新问题不断更新科普内容。

同时,要依法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应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中针对临期食品的管理要求,开展大排查,倒逼商超对临期食品分类管理。应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同时,各地要探索有效办法对临期食品加强监督。如某些地方就制定了《临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临期食品反浪费指南》。

确保临期食品安全消费、透明消费,是重大民生问题。对于用过期食品冒充临期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乱象,须重拳整治。

商品临期不能售卖的时间根据保质期和商品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1、保质期不同:保质期大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保质期十分之一时长,禁卖;保质期小于等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30天,禁卖。

2、商品种类:婴幼儿牛奶粉、婴幼儿羊奶粉、特殊配方奶粉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180天,不得售卖。婴幼儿辅食、婴幼儿营养品、婴幼儿调味品、婴幼儿零食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90天,不得售卖。普通商品剩余保质期小于保质期时长的十分之一或30天(最低30天)禁止销售。

界定“临期品”的规定:

食品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 20天;

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临期商品是快过期的商品,近期商品是买的人多的商品。

临期产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近期商品是指该商品近期多人购买是指同款商品。

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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