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刀万剐可以说是十分歹毒的酷刑,那么它是由谁发明的呢

千刀万剐可以说是十分歹毒的酷刑,那么它是由谁发明的呢,第1张

据说是高洋发明的,当年兰钦子京被高澄抓住了,抓住以后也没处死他,让他在自己的家中做个厨子,用这种方式羞辱他,有一天宴客,兰钦子京趁着上菜的功夫把高澄杀死了,高澄死的时候才二十九岁,他杀死了高澄,他弟弟高洋能干吗?

高洋为了给自己的哥哥报仇就想到了这么个办法,用渔网把身子裹起来,裹得紧紧的,这样就能露出肉,用小刀把露出渔网的肉一片一片地割掉,在裹紧渔网,在割掉,就这样让兰钦子京疼,痛苦,一点点的折磨他!

千刀万剐另外一个名字叫做凌迟,据记载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五代,宋辽时期使用最多,宋朝初期并没有此刑,宋真宗在的时候坚决不允许使用这种刑罚,直到仁宗即位有一个地方杀人祭鬼,仁宗生气了,对主犯跟这件事的主谋凌迟处死,这是宋朝第一次使用凌迟。

宋神宗也用过这个刑罚,明律、清律都有凌迟一刑,威逼人致死的,杀了人家一家三口的,劫囚的,凌迟刑都实用。

凌迟刑真的非常恐怖、残忍,到了清代的时候,凌迟行分为多少刀,最多的有一百二十多刀,先是割去双眉,割去双肩,割去双乳,手、肘之间的肉,肘肩之间的肉,一刀一刀的,按照顺序,不能多一刀也不能少一刀!

凌迟刑每个朝代都不一样,也没有具体的细则,但是只要是这个刑罚,唯一的共同点就是残酷,肌肉一刀一刀的被割下,最后身体没有一块完整的,但是人还没断气呢,真是太可怜了。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清朝末年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扩展资料

凌迟的起源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汉朝以后,中国古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凌迟

凌迟处死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刑最早出现于五代时期,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将罪犯刺死,才能凌迟成功。

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规定应判处凌迟的罪名共计十三种。清律中扩大了适用凌迟的罪名范围。这十三种罪名分别是:谋反大逆(不分首从)、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采生折割、杀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妻妾因奸情同谋杀死亲夫、妻妾杀死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殴杀家长、雇工人故意杀死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妻妾故杀丈夫、弟妹故杀兄姊/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外孙故杀外祖父母/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

总体来说,凌迟这一刑罚主要针对严重危及建统治阶级秩序及利益的罪犯。凌迟的执行方式: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对民众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将罪犯刺死,才能凌迟成功。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的特质

首先,第一个特质是君权与父权的同义化。尊亲属如同他们王国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护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谋权位的倾向。在西方,弑亲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还不到惩罚谋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国人,将独创的方法发扬光大,以平亲属之间的叛乱。

第二项特质是“凌迟”的宣判株连三族,亦即所有父系与母系的尊亲属!甚且,有更荒谬之处,叛乱大都个人所为,但宣判时却视为家族之罪。尽管只有朱元璋有意推行这项法则,大力清除公职官员;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儿子永乐曾屠杀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连他的家族超过八百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株连尊亲属的死罪,而改为放逐。清朝的时候,只有成年的儿子会被放逐,时间长短不定。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包括第一大类的谋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们所犯之罪可以改为斩首或赐死。相反地,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强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

女犯人凌迟,依据历史记载,在明清期间,判处凌迟处死的女犯在行刑当日会被剥光全身衣裤,将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门予以公开展示后,她们的阴户和肛门会被插在木驴囚车的活动木橛上游街示众,称之”骑木驴”。游街结束之后,才将女犯人押到刑场凌迟处死(这段关于骑木驴的属于现代人的附会,骑木驴不存在性虐待功能)。

凌迟女犯的方式虽随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由所谓“十八刀法”衍生而来。“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两颗乳头,第四、五刀将犯人的两只乳房齐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两片大阴唇,第八至十刀挖去两半小阴唇和阴核(蒂),第十一刀将女犯的子宫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称为“幽闭”,正是王明德所言“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里面”幽其闭”所指。接着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动脉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锉断女犯的四肢,最后一刀刺心,确定女犯断气后,凌迟的程序才告结束。

在凌迟完毕后,女犯的头颅,双乳,大小阴唇和子宫依例会被展放在刑场的木台上示众,在隔一段期间后才允许家属或相关人收殓,没有家属或亲友前来认殓的,则会由官府予以焚尸扬灰。

根据清代中叶的地方县志记载,十八世纪华北地区对一名出轨并谋杀亲夫的二十四岁**曹氏的完整处决程序如下,可以藉此大至一窥女犯人受凌迟刑的情况:

一、 辰时正,曹氏被剥光全身衣裤,狱卒为她验明身分后由稳婆为之稍事梳洗,并将她的长发梳成受刑女犯人标准款式的大圆髻盘在头上,最后反剪双手于腰际背后,两脚脚踝铐上脚镣,防止抵抗或逃脱。

二、 辰时二刻,赤身裸体的曹氏捆缚妥当,长跪于一架平板囚车上被押出牢门,先行于城西的法场示众一个时辰。

三、 巳时二刻,祭祀受害亲夫的香坛设立,犯妇曹氏被带至坛上,在家属及围观众人面前由衙役以毛竹板抽打臀部,作为儆效和惩戒。

四、 巳时半,曹氏被拖上木驴,游遍城内主要街巷作为处刑前的游街。

午时三刻,犯妇曹氏正式被处以十八刀凌迟极刑。

正史上年轻女犯人被判处凌迟者通常为犯下诸如谋杀亲夫公婆多人,谋逆,谋刺主上等,而女犯被处刑的方式与地点也取决于身分的贵贱。贵族妇女或高等妃嫔即使被判处凌迟,通常也不会在大庭广众下游街示众后将其裸身处死,而是在宫闱之中隔绝执行。

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以凌迟集体处决女犯人,发生在明世宗嘉靖二十一年的壬寅宫变之后,共有十八名女犯被凌迟处死,皆为企图谋刺明世宗的年轻妃嫔和宫人。

其中被认为是首谋的王宁嫔与宫女杨金英、杨莲香、苏川药、姚淑翠、邢翠莲、刘妙莲、关梅香、黄秀莲、黄玉莲、尹翠香、王槐香、张金莲、徐秋花、张春景、邓金香、陈菊花共十七人,于公开游街凌辱后磔于西市,受牵连的曹端妃则因品秩较高,在严加拷掠鞠讯后亦被凌迟处死于宫内。

文人反对凌迟出现在920年的辽代,十三世纪末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1905年废除,大约比欧洲晚了一个世纪之久(1789年法国废除轮刑,1810年英国废除裂体之刑)。废除凌迟,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个措施,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节制绞刑。 有些人发觉到“凌迟”的不人道酷刑,即认定中国人崇拜欧洲的法律与观念,这是一项严重的错误。从宋朝之后,就不断出现限制或废止凌迟之刑的声音。当时可证明废除凌迟的最好例证,就是伟大诗人和官吏陆游的《陈情书》,这篇文字在当时是出人意外之举:他认为只需斩决取代凌迟,慷慨激昂地辩护废除凌迟的好处。其实,陆游的论点可归纳如下:

(一)残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国族不受尊重,妨碍实践教化的使命;

(二)打压最恶劣的反对派,不应以牙还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经支解过别人;

(三)汉朝和唐朝两代同时提供革新与有效的刑罚系统,放弃酷刑。因此,他认为应该限制并废除凌迟与其他酷刑。

这篇文字经常被反对凌迟的文人引用,他们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在此本人仅引述最重要的几则:清朝初年的法学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读律佩》著作中提到,凌迟为五刑之外,因此为“正法之外”的刑罚,或者“非刑”。的确,尽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实并不是合乎法理,有违中国刑罚的精神。擅长考证的大文人。所有的争论在文人间流传、搜集,清朝博学的法学家薛允升,他的两本著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对于清朝末年刑法的变革也有深远的影响。他大量引述陆游、王明德的观点,力陈恢复汉唐,不将凌迟纳入刑法之中。他的门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论述,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于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当然,在帝王的统治之下,文人建请废除凌迟、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实在太微弱,他们必须承受沉重的外在压力。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太平天国以后,类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频繁,因此凌迟废除数月前,法国使馆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拍摄到三个不同死刑犯的凌迟照片。这些照片不利于中国的过去,化为恐怖的证物。但是如果有一张照片,或者一位摄影者能拍摄到类似凌迟的英国或法国酷刑的画面,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中国酷刑”,不仅是法律史上的客观事实,我在此强调,它同时也影响欧洲人,在须臾之间留下对中国的某种观感。这是历史中常见的例子,但是它是新颖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拥有科技的方法,将视觉定格于纸上。在此,历史学家们应该留给这位艺术家一些空间,他深知尽情展现蔑视权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观点。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两天后他便气绝身亡。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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